原告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住址: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X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反诉、调解等。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在案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5元,由原告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郭志亮
代理审判员郑宁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邹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