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1日作出(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无信息。2011年6月22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x.39元。2011年7月17日,本院扣除执行费1242元后将x.39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对于未执行的876.71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放弃。本案已执行x.39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