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某,男。
被执行人赵某,男。(已死亡)
被执行人李某,男。(诉讼中即已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李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08)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亦未查得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无银行存款,其生前所修建在邵阳市X区内一栋X间X层的砖混结构房屋,现经查明,该房屋系赵某二儿子赵某波所有的私房,该房已于2009年6月3日在邵阳市房屋产权处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登记的产权人是赵某波,在此之前该房屋的国土手续登记人亦是赵某波,故不能确定该房屋系赵某遗产。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2008)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请求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某军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刘琨堂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