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李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谷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某某诉称,被告李某于2009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x元,口头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一年以后归还。后来被告欠下原告装修工资3600元,因此被告于2010年9月26日出具了一张x元的欠条。2010年底,被告偿还了原告4000元借款,支付了原告3600元工资。余款6000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并支付x元借款的利息。
被告李某辩称,借款属实,请求延期给付。
经查明,2009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后因被告又欠原告装修工资3600元,被告于2010年9月26日出具了“今欠朱某某现金壹万叁仟陆佰元整(¥x.00元)”的欠条一张给原告。2010年底,被告偿还了原告4000元借款,支付了原告3600元工资。余款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某在2011年9月26日之前偿还原告朱某某借款6000元,并支付利息700元,共计67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50元,合计7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谷敏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