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周某所有的位于娄底市X区的房产(证号(略)门面一间及证号(略)住房一套)。现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某所有的位于娄底市X区的房产(证号(略)门面一间及证号(略)住房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伍交
审判员吴菊花
审判员胡元军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袁鹏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