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勇,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略)。
申请再审人王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划责错误、判决显失公平等为由,请求依法撤销醴陵市人民法院(2009)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三、四项并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1)株中法民一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就本案所涉财产分割部分予以提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再审人王某乙与被申请人张某共同所有的座落于醴泉花园X号商场X号房屋归婚生女王某乙怡所有。
二、申请再审人王某乙与被申请人张某的共同债务x元归被申请人张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申请人张某承担。
审判长王某乙
审判员成静
审判员阳桂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汪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