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徐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斌、贾二斌、被害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张社平及高利国、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4日上午9时许,张XX与其母亲杨XX到谢旗营镇X村徐XX家买鸡蛋时,与徐XX妻子孙XX发生争执,引起打架。被告人徐某某闻讯后赶到杨村X路口对张XX进行殴打,致张XX受伤。经鉴定,张立博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本院调解,徐某某赔偿被害人张立博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被害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徐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张XX陈某、杨XX证言、刘XX证言、王XX证言、孙XX证言、张XX轻伤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殴打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张XX进行了经济赔偿,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黄某明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珍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