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斌、贾二斌、被害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张社平及高利国、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4日上午9时许,张XX与其母亲杨XX到谢旗营镇X村徐XX家买鸡蛋时,与徐XX妻子孙XX发生争执,引起打架。被告人徐某某闻讯后赶到杨村X路口对张XX进行殴打,致张XX受伤。经鉴定,张立博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本院调解,徐某某赔偿被害人张立博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被害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徐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张XX陈某、杨XX证言、刘XX证言、王XX证言、孙XX证言、张XX轻伤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殴打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张XX进行了经济赔偿,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黄某明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