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铁物资集团西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中铁物资集团西北有限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徐明军,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安定门。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张某乙,系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柞小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职工。
本院在执行中铁物资集团西北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由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7日前支付给中铁物资集团西北有限公司货款190万元,其余款项中铁物资集团西北有限公司予以放弃。二、案件执行费x元由申请执行人中铁物资集团西北有限公司承担。三、如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逾期不支付190万元货款,中铁物资集团西北有限公司按原审判决申请执行。2011年8月4日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已将190万元货款支付给中铁物资集团西北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商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衍举
审判员郭冬
审判员周卫东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