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段庄骨科医院,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X镇段庄。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东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某某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段庄骨科医院(以下简称段庄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5)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5)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作出(2008)驻立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作出(2008)驻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2005)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二、恢复第二审程序,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某某,被上诉人驻马店市段庄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5)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任付东
审判员王静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