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19岁。
监护人牛和琴,女,42岁。
被告陈某,男,45岁。
委托代理人谢青峰,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抚养费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0日,原告陈某之母牛和琴与被告陈某离婚,对婚生小孩即原告陈某的教育,双方约定“根据升学交费来定(按实验班来定),双方各一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陈某支付原告陈某2006年9月至2010年8月的教育费6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元军
审判员戴艳红
审判员朱晓兰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