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2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5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1年12月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1年12月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500元的价格,将被告人夏某康(已起诉)、夏某(已起诉)、夏某光(已行政处罚)在七里营镇高庄浴池盗窃薛某某的蓝色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卖给潘战辈(已行政处罚)。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700元。
2、2011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700元的价格,将夏某康、夏某、夏某光在原阳县X区京福华肥牛饭店门口盗窃师某甲的一辆蓝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介绍卖给被告人刘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180元,该车已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刘某以600元的价格将夏某康、夏某、夏某光在原阳县X村盗窃师某乙的一辆蓝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介绍卖给朱某菊(已行政处罚)。经鉴定,该车价值为350元,该车已退还给被害人。
3、2011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毛某(已行政处罚)在明知是赃车情况下,联系在原阳县城师某的公路上的夏某、夏某光,将夏某光在七里营镇X村盗窃王某某的橘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介绍卖给楚建凤(已行政处罚)。经鉴定,该车价值700元,该车已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而介绍、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刘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刘某辩称自己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
经审理查明,1、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500元的价格,将被告人夏某康(已起诉)、夏某(已起诉)、夏某光(已行政处罚)在七里营镇高庄浴池盗窃薛某某的蓝色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卖给潘战辈(已行政处罚)。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700元。
2、2011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700元的价格,将夏某康、夏某、夏某光在原阳县X区京福华肥牛饭店门口盗窃师某甲的一辆蓝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介绍卖给被告人刘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180元,该车已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刘某以600元的价格将夏某康、夏某、夏某光在原阳县X村盗窃师某乙的一辆蓝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介绍卖给朱某菊(已行政处罚)。经鉴定,该车价值为350元,该车已退还给被害人。
3、2011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毛某(已行政处罚)在明知是赃车情况下,联系在原阳县城师某的公路上的夏某、夏某光,将夏某光在七里营镇X村盗窃王某某的橘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介绍卖给楚建凤(已行政处罚)。经鉴定,该车价值700元,该车已退还受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鉴定结论、现某、对岸笔录等书证;证人赵某、毛某、朱某、楚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薛某某、师某甲、师某乙、王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夏某康(另案处理)、夏某(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而介绍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辩称自己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及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系未成年人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15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培亮
审判员:马长海
审判员:王某君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秦露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