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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黄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孙某与被告黄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2010年7月原告与被告共同购买解放J6双桥牵引车一部。经营期间,被告尚欠原告所得分账款共计一万三千六百元整,被告于2011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理推脱,毫无付款诚意,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黄某缺席未作答辩。

原告孙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2011年1月31日欠条一份。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原告与被告合伙共同出资购买解放J6双桥牵引车一部,从事营运活动,8个月后双方散伙。于2011年3月份将共同出资购买解放J6双桥牵引车一部转让给他人,卖车所得价款由原、被告双方平分。

在双方合伙期间,2011年1月31日,原、被告双方经清算,被告黄某尚需支付给原告孙某x元现金。被告黄某给原告孙某出具了x元的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欠原告孙某x元的现金,有其出具的欠条一份为据,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黄某应予以偿还。审理中,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事实清楚,可缺席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偿还原告孙某x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两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师耀伟

审判员杨永青

审判员王留刚

二0一二年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张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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