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刘家井社区居委会解放路X号。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刘家井社区居委会解放路X号。现羁押于湖南省郴州监狱七大队一中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
审判员周移新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