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女,26岁。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汉族,28岁。
被告娄底恺德医院。
法定代理人胡某某,该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星球,湖南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源,湖南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好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娄底恺德医院一次性补偿原告袁某及亲属12.78万元做一次性了结。此外,被告不再承担原告及其亲属其他任何费用和后果。
二、上述款项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天内由被告以现金支票一次性支付,同时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
三、原、被告共同封存的本案病历资料,由被告拆封保管。
四、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某军
审判员戴艳红
审判员朱晓兰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