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某。
申请人文某要求宣告李培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文某称:我与被申请人李培安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一直患有精神病。2000年10月,在没有任何异常的情况下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事后家人多次四处寻找,均未找到,没有任何音讯。
经查,李培安,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X区人,无业,住武汉市X区X街双塔大队,身份证号:(略)X。申请人文某与被申请人李培安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一直患有精神病。2000年10月,在没有任何异常的情况下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事后家人多次四处寻找,均未找到,没有任何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培安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培安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培安患有精神病。2000年10月离家出走近十二年,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本院发出了寻人公告,公告期满其仍然下落不明,宣告李培安死亡的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培安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传平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