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柏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楼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a。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A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