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易凯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胡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