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禾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嘉禾县XX部。
法定代表人陈X,部长。
原告嘉禾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嘉禾县XX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
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1993年,原告承包被告的办公楼建筑工程,经
验收结算,工程款总额为x元,截止l994年12月31日,已支付原告工程款x.19元,下欠x.81元。经多方催讨,被告于l997年12月31日出具工程款计息清单,下欠原告的工程款按8‰的月利率计算利息,得出利息额为x.6元,当时被告要求原告给予关照,对(略).6元利息款放弃三分之二权利,便于被告及时付款,被告确认下欠原告工程款本息为x.51元,但被告一直没有完全兑现付款,在原告不断催讨下,2000年4月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同意计息付款,但原告到被告处催讨工程款时,被告只支付少许工程款了事,最后一次是2009年1月14日,被告支付2000元。之后,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一直拖延付款。请求法院:l、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20元,利息x.3元(1998年1月1日起2010年10月31日,按月利率8‰计算),合计x.5元;二、本案诉某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
下证据: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嘉禾县建设局
的证明。拟证明原告的诉某主体资格。
2、原、被告工资结算及利息计算清单表。拟证明原、被告建设工程结算情况及约定利率为8‰。
3、2006年至2009年原告到被告处领工程款的部分领条复
印件三张。拟证明本案的起诉某诉某期限内。
4、2005年12月13日嘉禾县人民政府关于清偿工程款的督办函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嘉禾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13日向被告下达督办函,要求被告在2005年12月31目前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清欠工作目标。
被告未某,也未某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证据。
对原告的举证,因被告不应诉,也未某加法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案原告所举的4份证据经本院审核,具有证据的“三性”原则,且能相互印证,本院确认该4份证据具有证明效力,应予采信。
根据原告的举证及本院的认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1993年原告承包被告的办公楼建筑工程,竣工后经验收结算,工程总额为x元,至1994年12月31日,被告支付了原告工程款x.19元,下欠x.8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l997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了下欠工程款利息清单,对下欠原告的工程款按8‰的月利率计息,得出利息款为x.6元,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同意放弃2/3的利息款,即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及利息为x.51元。2000年4月6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同意计息付款。截至2009年1月14日,被告尚下欠原告工程款x.2元。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拖延付款。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承包被告的办公楼建筑工程,竣工后经验收结算,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至今尚下欠原告工程款x.2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如数向原告支付所下欠工程款。因原、被告约定下欠工程款按月利率8‰计息,是双方真实意思,不违背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及约定利息的诉某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自1998年1月1日以来一直未某息,原告同意以现在尚欠的x.2元计息,已放弃了部分欠款利息。原告自愿放弃自己的部分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由被告湖南省嘉禾县XX部支付原告嘉禾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2元及约定利息x元(其利息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11年5月1日止,按月利率8‰计算),合计人民币x.2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自觉履行。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祥文
审判员雷某峰
人民陪审员李嫦娟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