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女,1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人,农民,现住(略)。
被告张某,男,1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汤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以夫妻感情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审判员龚国理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