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汤某承担。
审判员吴长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