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
上诉人刘某某、上诉人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刘某某x元。
二、刘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