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邱福温,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某凤,河南濮东(略)事务所(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修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福温,被告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某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1987年11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订婚,1989年8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儿女。但由于婚前我与被告解除甚少,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且被告经常酗酒,只要喝酒后见到我就打。为此2003年9月30日我曾提起离婚诉讼,在开庭前我为了孩子撤诉了。现我们的孩子均已成年,被告也没有改掉酗酒的毛病。我为了躲避他一直在外打工。现我们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武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都不是事实。现在我们的女儿已经结婚,儿子也马上面临订婚。离婚对孩子的影响太大,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9年8月24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武某聪,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武某江。
另查明,原告于2003年9月30日曾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撤回起诉。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后因为被告一直喝酒,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处于分居状态。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武某某虽然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两个子女,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且原告曾于2003年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原告又撤回诉讼,但可以反映出双方矛盾加剧,感情破裂。后因被告喝酒,外出打工,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在此种情况下原告又提起离婚诉讼,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的子女均已成年,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武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修伟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武某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