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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邱福温,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修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邱福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4年阴历正月,原告与被告经介绍相识订婚,2004年12月8日(阴历),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于2005年2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儿子,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原被告接触甚少,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生气后回到娘家居住,原告和原告父母及亲属多次叫被告回婆家居住,可被告我行我素,不说过日子的话,于2010年11月19日(阴历)原被告分离居住至今。夫妻之间相互不能扶持,婚约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和好的可能。因此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4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杨某,现随原告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19日(阴历)分居至今。

又查明,原被告结婚时,被告带到原告家中的嫁妆有一个橱子、一个柜、一个皮箱、一套沙发、一辆摩托车、一台创维25寸电视机、一台影碟机、一台洗衣机、14床被子。目前摩托车及影碟机在被告家中,电视机已丢,被告拿走5床被子,其余物品在原告家中。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结婚多年,应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在日常生活中虽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有和好的希望,同时夫妻和睦的生活环境也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原被告家庭幸福及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修伟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武亚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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