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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XX诉被告邢XX合伙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XX。

委托代理人朱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邢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X与被告邢XX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汪XX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XX撤回对被告邢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XXX承担。

审判员刘祥宇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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