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XX。
委托代理人朱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邢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X与被告邢XX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汪XX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XX撤回对被告邢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XXX承担。
审判员刘祥宇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闰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