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火神庙沟。
本院在执行高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与申请人高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李某给付高某x元,承担执行费33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志新
审判员王进国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