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X镇政府家属楼。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4年9月13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石堡焉小区。
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乙下落不明,留置向被执行人王某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申请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私下协商处理完毕,故申请人王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某新
审判员王某国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