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村。
被执行人张铭、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神华电力家属院。
本院在执行白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铭履行3万元义务后,申请执行人白某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志新
审判员王进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