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X镇。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任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