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乔某,又名乔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乔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贺某给付了申请人乔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50元,执行费1400元,并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志新
审判员王进国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