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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乔某,又名乔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乔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贺某给付了申请人乔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50元,执行费1400元,并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志新

审判员王进国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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