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拆除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天井内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并支付罚款人民币x元。本院于2010年6月9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表示无能力支付罚款,且已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经查:被执行人黄某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登记记录。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晔
审判员蒋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