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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诉被告方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受理原告朱XX诉被告方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XX于2011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XX撤回对被告方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XX承担。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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