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某,男。
被执行人瞿某,男。
被执行人印某,男。
被执行人龚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瞿某、印某、龚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瞿某、印某、龚某于2011年6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瞿某、印某、龚某偿付申请执行人雷某欠款x元,利息申请执行人雷某自愿放弃。该和解协议已当即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怀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良象
审判员陈兆龙
审判员蔡均霖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石泽香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