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略)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略)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某某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申请人杨某某撤销了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结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宝善
审判员杨某志
审判员徐春宁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池西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