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
被告金某,男。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被告在其厨房内将原排污管封掉,擅自在外墙上开洞安装排污管,其排污管流出的污水流经原告家厨房窗户的下面,破坏环境,影响原告家的生活。另外,多年前,被告家漏水破坏了原告家的装潢。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排污管;要求被告修复被破坏的装潢,赔偿人民币1000元。
被告金某辩称,由于二楼厨房内原有的排污管经常倒灌,故被告在外墙外另行安装排污管,现被告愿意改造排污管,确保污水不流经原告家厨房窗户的下面。另外,被告不清楚原告提到的漏水事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金某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某室厨房外墙的排污管进行改造,改造方式为排污管沿着离开某室厨房窗户朝东10cm通过管道直接通入大窨井。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5月1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居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