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木业建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男。
本院于2010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被告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秦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从上海市嘉定区X镇某号X铺位中迁出;
二、原告上海某木业建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被告张某搬迁完毕之日起3日内返还被告保证金5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秦忠
书记员金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