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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彬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宋某某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资x元,交通费、加油费360元,案件诉讼费5元,共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宝善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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