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某甲。
被执行人余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甲与被执行人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某乙于2011年8月20日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余某甲借款x元,已按本院(2009)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09)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某太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米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