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某。
委托代理人:谈小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雅娟,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某与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琦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江某、鑫琦公司均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南召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谈小顺,上诉人鑫琦公司的法定代理人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裴雅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南召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褚松龄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