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庆如,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上诉人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为1280元,由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万波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白丞博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