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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诉被告XX公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

委托代理人包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及约定代为领取执行款)。

被告XX公某。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XX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员文姝婷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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