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
委托代理人包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及约定代为领取执行款)。
被告XX公某。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XX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员文姝婷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闰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