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胡某,个人信息略。
原告夏某与被告胡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夏某维负担。
审判员雷健君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