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新美,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某(圣,胜)。
上诉人丁某某因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某某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某某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