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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某某与被上诉人秦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邹某某,经理。

上诉人吕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某某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吕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上诉人吕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汪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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