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邹某某,经理。
上诉人吕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某某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吕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上诉人吕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汪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