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会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龙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1月9日以双方已自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双方已自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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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黄新婷
代理审判员张志广
人民陪审员朱思全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唐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