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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卿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商民初字第X号

原告卿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女,商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现年33岁,汉族,住(略)。

原告卿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卿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卿某诉称,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顾家,经常找茬生气,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杨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9月28日过门同居生活,2000年11月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二子,长子杨某涛(X年X月X日生),次子杨某豪(X年X月X日生),后因家务琐事两人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子女较大,双方发生纠纷是不能相互沟通所致,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卿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鹏飞

审判员李奎阳

审判员朱自杰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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