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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郝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郝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芹和被告委托代理人来书云、于海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0年2月28日晚22时40分,原告由东向西行至水冶镇X路X路段时,被被告郝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致使原告浑身受伤,三颗牙齿折断。原告被送到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交纳了200元医疗费,其他费用均由原告支付。经公安交通部门处理,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55元、误工费4004元、护理费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营养费170元、鉴定检查费1160元、交通费1440元、换牙费x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x元。

被告郝某某辩称,原告要求的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应受到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换牙费数额偏高,请求法院合理认定。原告住院时一直由被告母亲护理,不应再主张护理费。被告不构成伤残而进行鉴定,其鉴定费应由被告负担,不应由原告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8日22时40分,被告郝某某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安阳县X镇X路X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原告李某某相撞,造成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当时被送到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头枕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上颌左右中切牙冠折。原告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1155元,其中被告支付200元,原告支付955元。2010年3月9日,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处理,认定被告郝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责任。2010年7月3日,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安阳中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其牙齿冠折,构不成伤残等级。另附李某某后续治疗费用评估意见,李某某需换牙4次,每颗牙齿费用2200元,共需费用x元。鉴定费1080元,由原告支付。另外查明,目前国内尚无对安装辅助牙齿的使用周期有明文规定,大多数临床医师经验认为5-10年。烤瓷牙目前安阳地区档次价格如下:1、贵金属烤瓷牙大约每颗1500元-2000元;2、纯钛内冠烤瓷牙大约每颗900元-1000元;3、全瓷烤瓷牙分两种:氧化铬全瓷每颗2200元,氧化铅全瓷每颗1000元;4、镍铬合金烤瓷牙大约每颗200元-300元。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一份、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证一份、住院收费票据一张、门诊收费票据三张、病历一份、被告提交的证据安阳珠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本院委托安阳中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所作司法鉴定书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实。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认证质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郝某某驾车将原告李某某撞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检查费、交通费、后期换牙费共计8815元,均应由被告赔偿。但对原告要求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期换牙费过高请求的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其换牙费按每颗牙齿2200元计算请求过高,本院认为应按当地标准按普通型镍铬合金烤瓷牙每颗300元计算赔偿。原告要求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无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原告不构成伤残,其附加评估意见也不合理,所支付鉴定费1080元,不应由被告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郝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检查费、交通费、后期换牙费共计881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负担680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顺

陪审员刘卫平

陪审员董莹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程鹏飞

应赔偿李某某损失清单

1、医疗费:955元

2、误工费:30天×100元=3000元

3、护理费:17天×20元×1人=340元

4、营养费:17天×10元=17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17天×10元170元

6、检查费:80元

7、交通费:500元

8、后期换牙费:按镍铬合金烤瓷牙每颗300元,按10年一周期,需换牙4次,每次3颗牙,共需费用:

300元×3颗×4次=3600元

共计:8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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