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会行执字第97号杨某、于某违反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某,局长。

被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于某,又名于X,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杨某、于某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杨某、于某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x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岩)征字(2010年)第X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执行会计生(岩)征字(2010年)第X号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杨某、于某在2011年8月10日前履行会计生(岩)征字(2010年)第X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210元,由杨某、于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湘辉

审判员粟谦

审判员林某洁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明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