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双湖经济开发区X号。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34岁,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22岁。
申请复议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新执裁字第458-X号民事裁定,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复议期间,因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复议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本案的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销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立
审判员刘晓增
审判员张志立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