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骆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某市龙安某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2日,史红涛将福田牌半挂牵引车及骜通牌厢式半挂车(车牌号为豫x、豫x挂)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安某某。原告付某车款后,双方于2009年10月29日到安某市爱国汽车运输公司变更了车辆挂靠手续。2010年3月27日,被告王某某以该车系史红涛与其合伙经营,不同意卖车为由,在安某高速安某西出口将该车拦下,并将该车开到龙安某万发物流停车场。原告安某某多次和被告协商未果,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王某某立即返还原告车辆及随车货物,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请求为:1、被告王某某立即返还原告车辆,2、赔偿原告2010年4月29日前的车辆停运损失及货物损失x.17元。
另查明,该车核定载重32吨,行车证在被告处存放,现停放在万发物流停车场,2010年4月18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已将车上的焦炭取走,在原告装卸焦炭的过程中,产生1000元的倒货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安某某于2009年10月22日以20万元的价格向史红涛购买了福田牌半挂牵引车及骜通牌厢式半挂车(车牌号为豫x、豫x挂),原告向史洪涛支付某购车款,并于2009年10月29日变更了该车的挂靠手续,史洪涛也将该车交付某原告,原告依法对该车享有合法所有权和经营权。关于被告王某某辩称该车系被告与史红涛合伙经营,被告享有一半股份,原告与史洪涛系恶意串通。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购买该车时知晓被告享有一半股权的事实,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史洪涛在车辆买卖时存在恶意串通,故其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与史洪涛的合伙纠纷。故被告王某某的扣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及数额,其中停运损失,参照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扣押营运车辆损失的计算方法,该车的停运期间为自2010年3月27日至2010年4月29日止共34天,其营运损失应为34天×8小时×20公里×32吨×0.45元/吨公里×40%=x.4元。关于原告主张货物数量短缺损失1800元及倒货损失1000元,其中货物的短缺损失,因其没有证据证明货物短缺的具体数量和货物的价格,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扣车期间造成的货物数量短缺,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而关于倒货损失1000元,确系因被告扣车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告也提供了其支出费用的票据,故被告依法应予赔偿。对于2010年4月29日之后的车辆停运损失,原告主张另行起诉,系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予以允许。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安某某福田牌半挂牵引车一辆及骜通牌厢式半挂车一辆(车牌号为豫x、豫x挂);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某某车辆停运损失及其他损失共计x.4元;三、驳回原告安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上诉称:1、我在原审法院还提起了确权之诉,法院应当首先对案涉车辆确权,再审理本案的侵权之诉,或者并案审理,故原审程序错误。2、被上诉人是与史洪涛恶意串通签订的买卖合同,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请。
被上诉人安某某以要求维持原判答辩。
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王某某提供证据如下:1、录音光盘一份。2、史洪涛的前女友董兰兰出庭作证。均证明被上诉人与史洪涛系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的利益。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录音光盘播放不清楚,董兰兰与史洪涛有利害关系,其证词不应当采信,故上诉人二审的举证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不是善意取得案涉车辆。被上诉人已经支付某车的合理对价,应当取得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上诉人的损失应当向史洪涛主张。上诉人虽然已经在原审法院提起了确认之诉,但并非必须与本案共同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鲁训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武丽霞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华姗
安某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