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46岁。因本案于2009年5月8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5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13日13时左右,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上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龙乡X路口时,撞上路南侧的树和线杆上,造成乘车人徐××受伤,被害人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上蔡某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方面已与被害人徐××的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侯某某、李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120急救受理单、诊断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上蔡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上蔡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领条、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故对被告人梁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10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史瑶